北交所: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量的5%,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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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8-18 18:0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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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据中国结算消息,为提升新股发行效率,降低投资者申购成本,规范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上市的行为,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提出,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价格优先原则保留有效价格,其他价格对应的报价无效。采用询价方式的,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当参与申购,其申购股数不得低于询价时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否则该笔申购无效。网上投资者进行申购时,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量的5%,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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